为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网络直播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除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外,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2、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除了具有以下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之一的以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3)涉及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经本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4)涉及个人隐私的;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情形的。
3、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开庭公告除了用书面方式发布以外,也可以通过本院门户网站等渠道或者方式发布。
4、公开开庭一般在本院的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开庭或者使用其他场所开庭的,应当保证开庭场所符合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
5、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中公开出示和质证、认证,提高证据当庭认证的比例。对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一般应当当庭认证。需要当庭认证时,合议庭应当依法行使释明权,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阐述,阐明采信与否的理由,引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
6、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1)关键证人证言明显前后矛盾,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
(2)多份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矛盾,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
(3)当事人申请并能保证证人、鉴定人出庭的;
(4)合议庭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疑问,可能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
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在作证前后不得在法庭上旁听。
7、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公众旁听,但必须出示合法身份证件,通过安全检查,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指挥。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组织人员集体旁听的,可以提前预约,合议庭应当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妥善安排。
8、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媒体记者旁听报道,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媒体记者要求到庭旁听报道的,应当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服从审判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媒体记者除了旁听报道庭审活动以外,要求采访合议庭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按照本院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另行安排。媒体记者不表明身份而到庭旁听的,应遵守旁听人员纪律,不适用上述规定。
9、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允许旁听,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庭旁听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作用的,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允许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旁听。
10、案件宣判前,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宣判前决定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并将决定及其理由告知当事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11、所有开庭审理的案件均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符合互联网直播的案件应进行互联网直播操作。互联网直播案件数以当年度上级人民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为准,各业务庭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审管办部门负责设备的调试、维护、保障,政治处负责对庭审网络直播舆情引导、跟踪和分析。
12、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承办庭室应当进行舆情风险评估,会同政治部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层报分管审判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再开庭审理。
13、庭审互联网直播的其他要求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件执行。
14、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6 0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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