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民职务侵占罪一案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裁判要点
1、取得钱款时无诈骗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
2、单位因业务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侯建民虚构自己中国铝业集团西南公司书记的身份,通过黄忠明(已起诉)介绍认识被害人王琴,称其有能力为白城永固连杆公司办理军方装备承制资格证。白城永固连杆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聘请其为企业办理军方军事装备资格证。被告人侯建民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黄明忠收取该企业办证款50万元,并谎称将钱交给办事人杨益泽。被告人侯建民从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1日将50万元办证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未用于该合同的履行。
裁判结果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吉0802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建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侯建民作为白城永固连杆总成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用于办理军方装备承制资格证的费用50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侯建民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建民积极为白城永固连杆总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办理军方装备承制资格证的事宜,且由于白城永固连杆总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琴被检察机关侦查,才导致办证过程停止,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鉴于被告人侯建民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侯建民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编写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2 20: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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